
导读: 在市场关注科创板企业的同时,科创板的影子股与概念股,成为了近期市场的热点。在3月22日午盘刚过,虽然计划在当晚公布的首批科创板申报名单还未公布,但事后被证实获益最大的TCL集团股票便已经开始异动。
作者:姚毅@北京
自3月18日科创板申报系统正式开启之后,有关首批申报企业的揣测便不时引起资本市场种种回响。
从最初3月18日民生证券高调宣布由自己保荐的两家企业已成功申报,到昨日坊间传闻有关企业被“退材料”的劲爆热议,从早前流传出的首批11家科创板IPO企业的假名单,到3月22日下午有关国泰君安保荐企业首家获得接受的消息,都无疑成为近期资本市场最热的话题。
3月22日晚间6时,科创板首批申报企业名单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包括民生证券早前宣布申报并被传闻“退材料”的两家企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江苏天奈科技在内,共9家企业的科创板上市材料获得上交所正式受理,其余7家分别为受理编号001的晶晨半导体、新三板转科创板受理第一股之称的江苏北人,以及科前生物、安翰科技、和舰芯片、容百新能源和睿创微纳。
而这九家企业的科创板IPO的招股说明书也于淡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公开。
1)TCL集团的尴尬
在市场关注科创板企业的同时,科创板的影子股与概念股,成为了近期市场的热点。
此前新妖股复旦复华的9连涨停板,便仅仅是因为传闻其参股企业将成申报首批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仅将面临全新的审核方式,更将迎来全新的估值方式,这必将给参股其中的股东们带来巨大的利益。
那在A股市场中类似复旦复华一只又一只仅凭传闻便轮动上涨的科创板“概念股”,便是市场对科创板预热的追捧。
正如彩票的中奖号码揭晓。
当第一批科创板申报企业的名单出炉,首批科创板概念股的“真假李逵”便大白于天下。
复旦复华没有说谎,在3月21日,面对暴涨的股价,其有关负责人回应媒体时很肯定地表示:“我们公司从来没有提到过科创板,肯定没有参与首批科创板”。
而另一家A股知名企业——TCL集团(SZ000100),表面看似乎则成为了当晚最大的赢家——在当晚公布的9家首批申报企业中,TCL集团连中两元。
在晶晨半导体中,曾归属于TCL集团旗下的TCL王牌直接持有其4177万股,占晶晨半导体此次发行前的11.29%。
按照此次晶晨半导体发行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4112 万股,融资15.1亿计算,TCL王牌的持股市值则在15.3亿左右。
此外,TCL集团的身影还出现在利元亨中,虽然其未直接持股利元亨,但其旗下全资投资企业新疆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间接入股其中,长江晨道持有利元亨发行前3.76%的股份。
早在3月22日下午,科创板首批企业名单公布之前,市场上便有传闻称科创板首家获得上交所受理的企业——既受理编号001的企业被国泰君安所保荐的项目摘得,而这家企业便是晶晨半导体。
在当日的二级市场中,TCL集团在午盘后突然遭遇资金直线拉升,在下午1点10分左右,股价从3.88元附近,不到20分钟拉升至4.11,拉升幅度达6%,虽然最后略有回调,但依然以4.04元报收,涨幅达6.04%。
而当日上证指数盘中一度深跌1.22%,直到尾盘结束,才勉强以0.09%的涨幅报收。
不过,恐怕要令TCL集团当日的炒作者失望且倍感尴尬的是,在3月22日晚间,在2018年底发布重组预案的TCL集团,若重组一旦成功,那么A股上市的TCL集团将不再持有晶晨半导体股权。
据有关工商资料显示,TCL王牌为TCL电子100%持股企业,
2018年12月7日晚,TCL集团发布公告称,将向新成立的TCL实业控股(广东)有限公司出售旗下TCL实业、惠州TCL家电、合肥TCL家电、TCL产业园等9家公司从100%到36%不等的股权,交易总价47.6亿元。而本次出售的TCL实业旗下拥有三家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业务覆盖彩电、手机和音视频产品,其中既包括TCL电子。
该次资产重组一旦完成,A股上市企业TCL集团将不再持有晶晨半导体的股权,这也意味着TCL集团成功与科创板盛宴擦肩而过,而港股公司TCL电子依然持有晶晨半导体11.29%的股权。
不过目前该重组方案虽已获公司董事会通过,但仍有待股东大会批准。
除了TCL集团外,据界面新闻梳理,9家首批申报企业中,涉及到的影子股如下图所示。
2)仅一家企业亏损
科创板与目前A股上市企业最大的不同,除了采用注册制审核外,最大的亮点便是全然不同的上市门槛,在以市值为上市标准的五套规则下,亏损企业也有了上市融资的可能。
亏损企业的上市,被视为科创板最大的突破之一,亦被视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迈出的关键一步。
早前市场上对于科创板首批企业的猜想中,大多数声音认为由于首批企业的标杆性示范作用,并要确保发行的顺利,亏损企业入围的比重应该较小。
3月22日,首批科创板企业露面,9家申请发行的企业中,仅一家企业为近一年亏损企业。
这家企业便是来自于苏州的和舰芯片,其有关财务数据显示,和舰芯片2018年度亏损额为26亿元,扣非后净亏损1.46亿,且连续三年均亏损。
提到和舰芯片,也许鲜有人知晓。但和舰芯片在台湾的母公司——台湾芯片制造商联华电子公司(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下简称“联华电子”),则是世界知名的芯片企业。
台湾是目前国际最大的晶圆产地,其中最为知名企业有台积电(台湾积体电路制造)和台联电(联华电子)。
2018年7月,在借助富士康成功IPO的东风之际,和舰芯片曾一度计划申请A股主板上市,并计划融资25亿人民币。而此次其改道在科创板,仍拟发行不超过4亿股,融资25亿元,为首批9家公司中融资之最。
和舰芯片的上市标准则是参照: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3)王思聪、刘永好“牛刀小试”
在科创板首批企业露面的当晚,令市场没有想到的是,有着“国民老公”、“娱乐圈纪检委”之称的王思聪也现身其中。
在当晚9大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中,安翰科技是一家消化道胶囊内镜机器人研发商,基于磁场精确控制及光电成像等一系列专利研发了NaviCam胶囊内镜机器人,是胃、小肠等消化道疾病早期检查利器,提高了早癌检出率。
据其招股书显示,其2018年营收3.22亿,净利润约为2500万,此次拟计划募资12亿。
天眼查数据显示,宁波朗盛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安翰科技股东之一,其持有安翰科技4,56%的股份,位于其第7大股东之列,而王思聪的个人100%控股的普思资本为宁波朗盛股东。
安翰科技中的另外一名股东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则是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间接控制的企业。虽然持股比例仅有1.5%,但也算是在科创板投资盛宴中小试牛刀。
(完)
附:上交所就受理首批科创企业发行上市申请答记者问
一、请问目前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受理情况如何?
答:3月18日,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以下简称本所审核系统)正式开始接收发行人的申请。截至3月22日17时,本所审核系统共收到13家公司提交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了对其中9家企业申请文件的齐备性核对,提出了补正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晶晨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请文件,经补正后符合齐备性要求,本所决定予以受理。受理通知已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发送给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发行人的相关申请文件已同步在本所官方网站进行预先披露。
此外,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于3月21日晚间9点后及3月22日提交申请的企业,齐备性检查仍在进行中。本所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述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的受理,标志着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在实践操作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后续,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强监管、控风险”的总体原则,组织力量,继续扎实做好受理、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有序推进。
二、请问首批受理企业总体情况怎样?
答:首批受理的9家企业基本情况如下:从所属产业、行业来看,新一代信息技术3家,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各2家,新材料、新能源各1家;从选择的上市标准来看,6家选择“市值+净利润/收入”的第一套上市标准,3家选择“市值+收入”的第四套上市标准,其中有1家为未盈利企业,9家企业预计市值平均为72.76亿元,扣除预计市值最大的1家(180亿元)后预计市值平均为59.35亿元;从财务指标来看,剔除1家亏损企业(最近一年总资产为241.94亿元,营业收入为36.94亿元,净利润为-26.02亿元),其他8家企业最近一年年末平均总资产为15.32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为10.34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平均扣非后净利润为1.64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各家企业平均营收增速为61.4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范围为5-20%。总的来看,上述企业所处行业、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发展阶段不尽相同,总体上具备一定的科创属性,体现了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
目前,科创板企业申请和受理刚刚开始。据了解,相关发行人和保荐人正认真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陆续提交申请。上交所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稳步做好后续企业申请受理和发行上市审核等工作。同时,我们也希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市场各方齐心协力,为优质科创企业来科创板发行上市提供良好的环境,共同呵护科创板平稳起步、行稳致远。
三、请问上交所在受理阶段的齐备性检查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及时开展是否受理的审核工作。上述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中,着重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检查,主要关注以下事项: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是否相符,文件签字或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在有效期等。
在此,我们提醒发行人及保荐人认真对照本次出台的科创板制度规则,扎实做好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制作工作,确保申请文件质量,共同提高申请受理及后续审核的效率。
除了齐备性检查外,我们也关注到,部分申请文件的内容,尤其是招股说明书,与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格式准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招股说明书简单照抄照搬其他板块的文件模板,在结合科创板定位对公司核心技术、行业地位、风险因素等作出针对性的充分披露不够;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关于符合发行人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论述不够充分等。后续审核中,我们将通过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各发行人和保荐人事先按照要求,准备好招股说明书,可以减少后续不必要的审核问询,共同提高审核效率。
四、请介绍一下本次受理中企业补正申请文件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从本次受理的情况看,确有部分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齐备性要求的情形,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未按要求披露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况;未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所需的必备文件;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签名及文件命名不符合本所相关要求等。
在申请的受理审核中,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部门按照规则规定,发出了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了补正要求,相关发行人和保荐人及时进行了补正并重新提交了相关文件。
需要提醒各发行人和保荐人注意的是,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存在补正的情形下,本所受理期限(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要从发行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文件后重新计算。因此,希望发行人及保荐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以免因申请文件不符合齐备性要求耽误时间。
五、请问保荐人推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本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保荐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加强内部控制、交存工作底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延长持续督导期等,保荐人在推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时要严格遵守。结合首批申请和受理情况,对保荐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保荐人勤勉履责要求,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要进一步熟悉并吃透相关规则的精神及内容,特别是科创板的差异化制度安排,严格对照相关规则履行保荐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本所将对保荐人在科创板从事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业务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供发行上市审核参考。
二是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科创属性明显的优质企业来科创板上市。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规定,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优先推荐科创板主要服务和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企业。本所将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中会关注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业判断是否合理,并就此进行有针对性的问询;在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执业质量评价时,也会考虑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核查论证的工作质量。
三是准确把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切实把好申请文件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地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等规则要求,认真制作申请文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申请文件齐备、规范,避免为抢跑而粗制滥造甚至带病申报。对于申请文件形式不齐备的,本所将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于申请文件内容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瑕疵的,本所将在审核问询时予以重点关注。根据相关规则规定,申请文件的质量和问询回复的质量将与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挂钩,新股发行信息披露质量将与保荐人资格挂钩。
本所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一轮或多轮问询,保荐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问询与回复将及时向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中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按照规定启动现场检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