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1-05-28 22:27·叩叩财讯

导读:此前,业内最为关注的便对如何认定不当入股情形和离职人员的监管范畴,这也是监管细则的关键,在过去中国证监体系建立的近三十年中,离职人员不胜枚举,是否所有的离职人员都将纳入监管,监管时限如何划定?这些疑问,也终于在5月28日晚间发布的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细则中有了明确的答案。
本文由叩叩财讯(ID:koukounews)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赵 擎@北京
编辑:翟 睿@北京
仅仅一月余时间,传闻中的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细则便正式出炉。
在一个多月前的4月18日,叩叩财讯便曾独家报道称监管层于近期针对在拟IPO项目中具有特殊身份的部分股东加码核查,这部分被监管层“严控”的特殊的股东为曾在证监会系统内部任职的前官员与曾任职发审委的前发审委员们。(详见叩叩财讯相关报道《独家:监管层启动严查证监系统原官员、前发审委员“关联”入股IPO项目 涉及公司或叫停受理和暂缓审核》)
斯时,据叩叩财讯获悉,监管层在近期内部下发通知,要求对证监会前官员和前发审委委员直接或通过参与发起基金间接投资的IPO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需说明这批‘特殊身份股东’具体的参股和持股情况以及合理性,并要求提供详细的资金来源等证明。
该报道一经发布引发业内强烈讨论。
4月19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公告坦承证监会的确将加强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并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上市企业的制度规定,有针对性采取加固措施,扎紧扎牢制度笼子”(详见叩叩财讯相关报道《证监会深夜发文确认,将加强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
5月28日晚间,上述为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而制定的相关监管细则便正式落地。
“为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我们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 (以下简称《指引》)。”5月28日晚间,在相关《指引》正式发布的同时,证监会表示,《指引》是在前期制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 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
据叩叩财讯获悉,该《指引》由证监会内部发文并牵头几大交易所联合制定,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明确了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其次则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最后更强调需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在制定有关监管细则之初,业内最为关注的便对如何认定不当入股情形和离职人员的监管范畴。””5月28日晚间,一位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坦言,如何认定为不当入股,这是监管细则的关键,而且在过去中国证监体系建立的近三十年中,离职人员不胜枚举,是否所有的离职人员都将纳入监管,监管时限如何划定?
这些疑问,也终于在5月28日晚间发布的《指引》中有了明确的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5月28日正式落地后,6月1日便将正式实施。证监会强调,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
1)离职人员十年内受监管 至少两年内禁止入股
“这是证监会首次对相关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进行界定。”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
在《指引》中,证监会目前共详细划定了五种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分别为“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虽然证监会目前只明确了五种‘不当入股情形’,但不意味着除此之外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入股便会被视为合规,证监会给出的说明是‘包括但不限于’,也就是说还有其他证监会认定的相关不合规情形。”上述知情人士认为。
“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这几条理解并不困难。
在此前诸如前发审委员冯小树案、证监会原稽查局长欧阳健生一案等等,便是证监系统前官员IPO利用原职位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在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腐败”的典型案例,。
证监系统监管干部在离职后,主要“下海”之路便是两条,一条是转战其他企业、机构担任高管,另一条路便是自己创办私募投资机构利用手中积累的人脉资本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而此次监管层的严格核查拟IPO企业中的“特殊股东”,便是主要针对后者。
但对于监管干部辞职后自己创办私募机构或直接从事个人投资,证监会方面则并未做出过多的限制。
近年来,多名证监系统监管干部下海后都创办了私募股权或私募证券基金从事一、二级市场投资,并在基金业协会顺利登记备案。
“在从证监系统离任后,创业个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官员或前发审委为数不少,在pre-ipo投资中,这类‘特殊人士’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很多普通投资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具有相当的监管人脉,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投资的拟IPO企业护航,在这一‘动机’下,‘利益输送’便是‘瓜田李下’让人不得不产生质疑。”一位曾在证监系统某监管机构任职的有关人士向叩叩财讯坦承,在几年前证监会官员“下海潮”中离职的某一位证监会某部处长,在离职后就立马成立了自己的私募公司,并在同年便纷纷出手投资了数个拟IPO项目,在经过几年的潜伏后,其中多个公司已经成功在A股或H股挂牌上市。
在IPO审核时,此前,监管部门对于股东的入股主要是从合规性、公允性等角度考虑,即股东的主体适格问题、入股价格的公允以及与拟上市公司、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明显的不正常的利害关系。近几年,监管层对于股东资金来源的核查也在进一步重视。
“有部分监管官员离职后成立的私募公司,其资金来源往往主要就是其在任时与其具有利益瓜葛的群体。”上述曾在监管层任职的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有离任设立私募机构的某处长,其私募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便与国内某知名的集团企业有关。该集团旗下企业在该处长在任时曾向证监会申请进行某重大资本运作,而对该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审核的便是该处长所在的部门。在该重大事项获批成行之后,该处长也火速从证监会离任,并获得了该集团的大力支持而成立私募投资机构。
“有证监系统官员或发审委员任职经历背景的相关人士及其成立的基金,在入股IPO时,这两宗本就敏感且存在巨大利益的群体相关联,其本身就会撩拨市场的神经,监管层在关注类似机构或股东入股时,不仅应该严格审核入股的合理性、增资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常的利害关系外,对于相关入股资金的来源,进行严苛的追溯核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
那么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入股禁止期”又是如何界定?
“本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在《指引》中,证监会对“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监管范畴给出了详细的界定。
而符合上述监管范畴的离职人员中“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为“入股禁止期”,这也就意味着,证监系统离职人员至少在两年内是不能参股拟上市企业的。
“该条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的制定是类比参照此前证监会定制的工作人员行为准备有关条例和《公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上述知情人士解释道,据《公务员法》明确指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2009年出台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则,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此前有部门离职人员为了解决有关禁止敏感期的问题,也在寻求以‘代持’等方式入股予以规避,在此情况下,如何穿透核查股份真实身份,核查入股资金来源,也是此后在进行相关监管中的重要一环。”上述知情人士坦言。
那么如果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违规入股事实的拟上市企业又该如何“规范”?
“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指引》明确指出,证监会也会对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不过,证监会也强调,“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不适用本指引”。
2)已受理者需提供专项核查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证监会强调称。
虽然《指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且“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证监会要求目前的在审企业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我们一直都在等待有关细则的出台,只有细则落地后,我们的项目才有继续推进的可能。”一家存有类似“特殊股东”的拟上市在审企业高管向叩叩财讯表示,虽然证监会此前否认未叫停涉及有离职人员入股项目的审核,但“有关细则将成为证监系统对于拟ipo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重要前提,在细则未落定之前,显然有类似情况的在审ipo企业或是新申报企业是很难获得监管层的放行的。”
显然,随着5月28日相关《指引》的公布,也让大多数存有“特殊股东”的拟上市在审企业大大松了一口气。
“目前公司正准备根据监管的要求补充提交有关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说明。”上述拟上市企业高管告诉叩叩财讯,《指引》落地后,即将在6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目前受理的企业都要按照《指引》的有关内容进行落实核实,涉及到“特殊股东”的企业需补充专项说明,在专项说明中需包括“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中介机构应持续关注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重大媒体质疑,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此外,《指引》还重申,拟上市企业在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完)
附1:相关内容报道
独家:监管层启动严查证监系统原官员、前发审委员“关联”入股IPO项目 涉及公司或叫停受理和暂缓审核
证监会深夜发文确认,将加强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
附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全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
(证监会发布于2021年5月28日)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
一、中介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等规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行人及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二)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三)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三、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四、提交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现与专项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中介机构应持续关注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重大媒体质疑,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六、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八、本指引所称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九、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十、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不适用本指引。
十一、本指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