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8-11-19 11:35·叩叩财讯

导读:据青岛银监局10月30日在官网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此次青岛农商行被青岛银监局施以行政处罚,并罚款30万元。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次行政处罚的案由更是将青岛农商行推入令监管层在IPO审核中颇为敏感的涉“房地产”魅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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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都@北京
四个月前,青岛农商行IPO在上会前夜被临门取消之事曾引发市场热议,
原本计划在7月3日上会的青岛农商行IPO项目,无疑首次瓦解了市场对于银行、券商等金融企业IPO申请必过的预期。
对于青岛农商行的临门受阻之所以备受关注,另一原因则是在6月底,中诚信国际发布的一份跟踪评级报告揭开了农商行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危机”。
四个月后,这场由贵阳农商行2017年末不良贷款率飙升引发的行业震动也在渐渐被市场淡忘。
青岛农商行的IPO发审之旅又悄然重启。
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定于11月20日召开2018年第175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当日首家上会受审的企业便是青岛农商行。
然在遭遇到此前临门叫停的青岛农商行IPO却“祸不单行”。
就在其即将再次上会前夕,来自青岛银监局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又使青岛农商行的此次IPO审核又添变数。
据青岛银监局10月30日在官网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此次青岛农商行被青岛银监局施以行政处罚,并罚款30万元。
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次行政处罚的案由更是将青岛农商行推入令监管层在IPO审核中颇为敏感的涉“房地产”魅影之中。
1)重大行政处罚如何定性?
众多周知,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若发生因情节严重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将会导致企业无法成功过会。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上曾多次强调称“原则上被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被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此次青岛农商行之所以被青岛银监局施以行政处罚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则是与青岛农商行因违规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被处罚。
根据青岛银监局有关公示内容显示,青岛农商行的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这并不是青岛农商行在近一个月来首到的首份行政处罚。
此次上述处罚公布之前,青岛农商行曾遭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的三连罚。今年10月8日,青岛农商行莱西支行、即墨支行、平度支行皆因存在占压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先后收到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据其国库处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18〕第1号、〔2018〕第2号、〔2018〕第3号显示,对这3家银行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4万元、2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都涉及到罚款,但是否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而影响到其此次IPO,则还需有关监管层的认定。
“虽然原则上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被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北京一家资深投行人士坦言,“青岛农商行的有关行政处罚都来自于青岛区域的监管机构,出于去区域内企业IPO期间的政策性保护,这些机构也很可能会为其出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如果说在10月8日时,青岛农商行的三家支行存在占压财政资金的行为尚可视为非重大违法行为,那么青岛农商行涉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用一事,则恐怕难有合理说明。
因为与许多其他已经上市或正在需求IPO的农商行不同,青岛农商行与房地产行业的关联程度之深,房地产有关业务对其的影响之大,则是其他同类企业所无法比拟的,而其之所以会被牵扯到“违规收取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间业务费用”,也是与其这一特性无不相关。
2)“房地产”银行
作为一方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农商行在房地产业务上的涉足可谓深远。
据青岛农商行最近公开的一份招股说明申报稿显示,在近年来,其向房地产业发放的公司类贷款比重不但远超同类银行,而且还呈逐年上升之势。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其向房地产业发放的公司类贷款和垫资占其公司类贷款和垫资总和的比例分别为13.33%、17.16%、19.03%和19.64%。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目前,除了在日前刚刚获得IPO批文的紫金农商行外,在A股排队候场的拟IPO的,还有厦门农商银行、重庆农商银行、安徽亳州药都农商银行、江苏大丰农商行、江苏海安农商行、马鞍山农商银行等几家农商行。
公开数据显示:
厦门农商行2015年至2017年,涉房地产业的放贷和垫资占比仅分别为4.43%、7.50%、7.15%,远低于厦门农商行在批发零售、制造业方面、金融业、租赁服务业等方面的放贷比重。
重庆农商行的公司贷款和垫款行业比例显示,在2015年至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这三年一期中,其在房地产方面的放贷占其公司贷款比例分别为10.71%、7.44%、4.99%、3.45%,明显的呈逐年递减趋势,房地产行业在其所有放贷行业排名中,从2015年的第三位,到2018年,已经收缩为第八位。
江苏海安农商行2015年至2017年间,其公司贷款和垫资的主要集中行业为制造业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在其放贷分布排名中,仅位列第七,连续三年放贷的占比则分别仅为1.67%、2.60%和2.22%。
马鞍山农商银行在最近2017年中,房地产业的放贷数则为零,此前2015年和2016年在房地产行业的放贷余额仅皆为2.17亿,分别占其当年贷款与垫资账面价值总和的0.9%和1%。
安徽亳州药都农商银行在2015年-2017年以及2018年第一季度,在房地产业上的发放贷款和垫资余额分别为3.59亿、13.248亿、6.16亿、5.73亿,分别占当期贷款和垫资总量的2.5%、6.5%、2.6%和2.4%。其放贷资金依然是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放贷比例远远超过房地产业。
江苏大丰农商行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这三年一期报告期中,其在房地产行业发放贷款及垫资所占总额的比例也仅分别为7.90%、5.99%、5.58%和5%,同样呈逐年递减之趋势。
在日前刚刚获得IPO核准批文的紫金农商行,其在房地产业方面的放贷比重虽然稍比上述其他几家农商行有所增加,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这三年一期报告期中,分别对应的比重为6.4%、10.18%、13.96%和12.3%,不仅依然远远低于青岛农商行的有关比重,也依然低于其自身在批发零售、水利环境、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放贷比重。
而青岛农商行在房地产业的放贷和垫资,在最近一期披露的2017年6月末数据显示,其已以141.38亿和19.64%的占比与排名第一的批发零售行业几乎不想伯仲,当期其在批发零售行业的放贷和垫资为142.55亿,占比为19.82%。
这也就意味着,青岛农商行对房地产企业的放贷已经几乎达到其对公司业务贷款总量的1/5。
在2014年、2015年两年间,青岛农商行对房地产业的放贷比重还排在其放贷企业类别的第四位,位列制造业、批发零售和建筑业之后,在2015年之后,其对房地产企业的放贷骤然增大,一举超越制造业和建筑业,位居其放贷总额的第二,更有继续扩大坐上首位的趋势。
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青岛农商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在个人贷款和垫资业务上的比重,也在2015年后出现爆发式增长,从此前2014年、2015年的7.78%、11.12%,一跃在2016年和2017年前半年增长为27.73%、36.24%。
房地产业务占比如此之大,这就不难理解,青岛农商行为何会出现“收取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间业务费用”的违规行为了。
“相对于其他类型银行来说,部分农商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薄弱,贷款客户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客户抗风险能力薄弱,区域经济风险较为集中,整体资产质量弱于其他类型银行。”一位长期跟踪商业银行的券商分析员表示,如果再加上主要的放贷主体集中在房地产这类近年来风险趋势明显的企业,在目前“中小房地产”遭遇寒冬的季节,风险则将被进一步放大。
青岛农商行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也承认:“如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整体衰退,相关借款人财务出现困难,作为本行贷款抵押的抵押物价值或会下降,维而导致以该等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一旦违约时本行可收回的金额减少。因此,房地产业的任何重大或持续倒退或影响该行业的国家政策的变动均可能对本行的前景、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青岛农商行主要放贷业务集中在房地产上,这也或与目前监管层对于房地产业务融资的调控亦有相悖之处。
据青岛农商行此次IPO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其此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总股本的10%,不高于上市总股本的25%,募资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那么如果其IPO发行成功,在充实其资本金后,是否意味着其将有可能向房地产行业输送更多资金?
监管层对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态度一直没有放松。在11月2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指出,近年来房地产业高杠杆发展模式和房价过快上涨并存,房地产行业风险有所上升,相关风险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影响金融体系,须予以高度关注。
(完)